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是指对城乡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综合治理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