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是指对城乡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综合治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