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野炊、烧烤、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