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洗车等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