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洗车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