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孔目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