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孔目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有农产品基地种植项目的管理,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依法推动种植户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