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孔目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转运站和装卸码头;(三)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防护林和草地;(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