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