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孔目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新建、改建、扩建农产品基地种植项目;(四)使用农药;(五)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餐饮活动;(六)丢弃或者掩埋病死、病害动物尸体;(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