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孔目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农产品基地种植项目;

(四)使用农药;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餐饮活动;

(六)丢弃或者掩埋病死、病害动物尸体;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