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孔目江水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六)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七)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八)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定点投放饵料垂钓,地笼捕鱼等方式非法捕鱼;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