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地、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地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依法发布孔目江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