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孔目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从事建设活动,倾倒垃圾、渣土,非法侵占河道流域;

(二)在孔目江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种菜、设置钓鱼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