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体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孔目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从事建设活动,倾倒垃圾、渣土,非法侵占河道流域;(二)在孔目江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种菜、设置钓鱼设施;(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