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孔目江水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六)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七)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八)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定点投放饵料垂钓,地笼捕鱼等方式非法捕鱼;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