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