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