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建或者补偿。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