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建或者补偿。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