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改装、复装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冲刷和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