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