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