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与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