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与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