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新型研发机构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