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一条有效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在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应当按照规定对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视同利润予以加回。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