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鼓励依法设立科研机构。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

新型研发机构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