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