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科学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强化属地管理,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