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消防救援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二)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消防专项规划;
(四)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其他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中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伍。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