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督管理资源,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