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承接条件,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消防安全执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消防救援部门的名义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活动,并由消防救援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