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可以从事消防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