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