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或者乡镇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辖区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