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有效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将属地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救援指挥体系,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统一调度指挥。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部门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或者驻地、车辆等的调整,应当征求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