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用广播或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等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一)场所消防安全注意事项;(二)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正确逃生、自救的方法;(三)场所内消火栓、灭火器、火灾逃生面罩、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