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相关消防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档案;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其结果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