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相关消防违法行为;(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