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四十六条有效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检疫检验合格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无法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