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清洗、拣选、保鲜、储存、运输以及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晾晒等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违规使用农药、兽药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清洗、拣选、保鲜以及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晾晒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