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

(二)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指导、督促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三)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

经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