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四十七条有效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二)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指导、督促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三)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经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