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