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