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