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十八条有效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优先安排建筑垃圾分类利用:(一)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矿坑填埋等需要;(二)工程泥浆,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或者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三)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饰装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等需要。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