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需要使用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用于回填的,应当使用符合回填标准的建筑垃圾。需要使用施工现场外的建筑垃圾回填的,应当在回填施工五个工作日前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回填地点、回填量、建筑垃圾种类和来源等事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