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需要使用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用于回填的,应当使用符合回填标准的建筑垃圾。

需要使用施工现场外的建筑垃圾回填的,应当在回填施工五个工作日前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回填地点、回填量、建筑垃圾种类和来源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