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生第十四条有效公共设施、单位零星维修或者临街门店、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社区、物业等组织负责指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交由取得处置核准文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渗、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