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共设施、单位零星维修或者临街门店、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

社区、物业等组织负责指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交由取得处置核准文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渗、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