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

(三)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四)安全防范、污染防治等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