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文件。

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核准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