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
(三)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四)安全防范、污染防治等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