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编造、散布粮食市场虚假信息,扰乱粮食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