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粮节粮、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公民应当增强爱粮节粮的意识,践行光盘行动,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粮食安全公益性宣传,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粮节粮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将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文明校园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服务规范,引导餐饮经营者开展标准化服务,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单位食堂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提供餐后打包服务,对餐饮浪费行为予以劝导,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或者设置最低消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