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编造、散布粮食市场虚假信息,扰乱粮食市场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